印发梅州市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财政利益共享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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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梅州市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财政利益共享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6〕34号




印发梅州市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财政利益共享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财政利益共享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七日





梅州市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


财政利益共享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整合和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市辖工业园区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市区域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镇招商项目落户市辖工业园区财政利益共享,是指本市各县(市、区)、镇从市辖区外引进投资项目进入市辖工业园区落户,梅州地方财政所得利益由市与招商引资县(市、区)、镇按比例分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市辖区外引进投资项目,是指引进梅州市辖区外注册的企业或住所地不在梅州的个人在我市投资的项目,以及梅州市辖区外注册的企业或住所地不在梅州的个人与市内注册企业或个人合作、合资、合伙投资项目中,梅州市辖区外投资者所占投资比例部分。


住所地在梅州辖区内的个人,如果经常居住地在梅州辖区外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以暂住证为准)的,可视为梅州辖区外的项目投资人。


本市上市公司的投资不作梅州辖区外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市辖工业园区包括:畲江高新技术园区、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和蕉华工业园区。


第五条 县镇招商进入市辖工业园区项目(以下简称“县镇招商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入园条件。


第六条 县镇招商入园项目招商主体的确认:


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达成意向性投资时,应到市招商办备案,通报进展情况,并从洽谈、签约到固定资产形成全程做好优质服务。项目引进成功后,由项目投资方和项目落户所在园区书面认可,再由市招商办审核确认。


县镇招商入园项目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招商引资单位所在县招商办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引资情况汇报以及对招商引资项目归属哪个县(镇)的认可意见;


(二)项目所属县招商办的审核意见;


(三)投资方和所在园区管委会对招商主体的认可证明。


一个招商入园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主体,即一个县(市、区)或镇。


第七条 县镇招商入园项目的责任制考核和奖励,执行招商主体所在县(市、区)有关政策,奖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第八条 县镇招商入园项目财政利益分配:


县镇招商入园项目企业统一在市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由市级税务部门统一税收征管,企业投产后缴交的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剔除梅州市辖区内企业或个人投资部分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税收征收经费、财政扶持、出口退税负担等各项规定支出后,按确定的比例在市、县(市、区)、镇级财政之间进行分配,市财政按县(市、区)、镇应分享数额,通过财政年终结算划拨。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一)所有入园项目建设期缴纳的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归属市级,县、镇不参与分享;


(二)县级引进的企业投产后,所缴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市与县(市、区)按6:4比例分享;


(三)镇级引进的企业投产后,所缴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市与引资镇所在县(市、区)、镇级按6:1:3比例分享,分享后不再执行梅市发〔2004〕6号文中“镇级引进项目到市级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规定。


第九条 县镇招商入园项目企业执行落户所在地园区招商引资的各项政策规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从入园企业投产上交税收之年起计算10年有效,如遇中央或省财政体制调整,可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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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向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派遣劳务人员的通知

商务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向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派遣劳务人员的通知

商合发[2005]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各驻外经商机构: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外派劳务经营企业及外派劳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严禁向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派遣劳务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本地区企业向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提供劳务人员的项目。

  二、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为辖区内赴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工作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单等信息,公安机关可视情限制曾赴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工作人员1至5年内不准出境。

  三、各驻外经商机构不得为企业向驻在国(地区)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提供劳务人员的项目出具确认意见。

  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提供劳务人员。上述企业须加强对所派劳务人员的管理,严禁其到博彩、色情经营场所参与赌博、色情活动。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机构或部门,公安部、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公安部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 商务部网站 > 政策发布 > 国外经济技术合作 >

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利用外资规模迅速扩大,有力地缓解了我国资金紧张状况,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我国的外债规模也迅速增长,其中有正常因素,也有管理体制问题。反映在外商直接投资领域表现为:有的中方单位在对外谈判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
外商承诺一些优惠条件,包括:中方为外商投资的股本贷款提供担保、中方为合营企业对外贷款全额担保、外商投资按贷款方式偿还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等;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我国金融机构对外借款,但并未落实必要的担保责任,从而将外债风险转移到我国金融机构,更有部分国
内金融机构利用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无需指标的政策,以为外商投资企业筹资的名义对外借款,将资金用于其它项目等。这些做法,不仅加大了中方的筹资成本和风险,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国家利益,而且,直接或间接地形成了我国债务。为严格控制我国外债规模的过快增长,加
强对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83号)和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通知》(国发明电[1994]1号的精神,现就加强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
融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一律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规模。纳入计划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系指: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合营企业名义并由中方投资者为合营企业担保或由具有担保资格的中方非金融机构或由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方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担保,以外国货币形式(或表现为实物形式)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对外(包括我
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长期(一年以上)融资;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由中方机构为其担保的对外(包括我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长期融资。
二、本通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规模,由国家计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借用国外贷款规模、外债承受能力及国内配套能力等进行综合平衡后按年度下达给地方、部门。地方、部门在国家计委下达的规模内,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的对外融资规模进
行审批,不得突破。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企业已经明确对外融资的来源、用途等事项的,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对企业的对外融资一并审批;达不到上述案件的。可在企业需要对外融资时审批项目利用外资方案。属限额以上项目的利用外资方案。由国家计委负责审批并安
排相应的对外融资规模;限额以下项目利用外资方案的审批权限集中在部、委(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管理部门,不得下放。
地方、部门审批这类项目后,应按“国外贷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要求填报对外融资情况。
三、本通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取得国家利用外资计划规模指标后,凭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中方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提供的担保取得核准。未经核准,中方机构对外出具的外汇担保合同不能生效。
本通知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中方机构在办理对外担保核准手续时,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对外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二)对外融资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三)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四)贷款条件意向书;
(五)担保人防止外方份额债务代位偿债风险的安全措施;
(六)外汇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对外融资协议和出具对外担保函后,应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外汇担保登记备案手续。
五、地方、部门的计划管理部门应会同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1993年及1994年上半年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进行详细统计、分类,关于1994年8月31日前上报国家计委,有关情况必须如实反映,统计数字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从1995年开始,本通
知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计划,每年年初随当年国家利用外资计划下达。国家计委根据地方、部门实际执行情况,可对地方、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规模适当调整。
六、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将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1994年6月30日起施行。



199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