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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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全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已基本结束。为总结《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加强对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无证经营行为,现就《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局《关于延长药品监督管理许可证使用期限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453号)和《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的规定,药品批发企业持有的由原医药、卫生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到2001年6月30日。凡未取得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换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正在进行整改的企业,也要暂停药品经营活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快对换证整改企业的复查工作,并于2002年3月底以前完成换证工作,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三、为总结《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3月底以前将本地区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情况报我局。内容包括: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总结;
(二)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三)按照《关于做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计算机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9号)要求需要上报的数据。
特此通知
附件: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情况统计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
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项目
\ 数量 \
分类 \ \ 换证前 换证后 转为
非法人
企业 转为
配送
企业 转为
零售
企业 转为零
售连锁
企业 转为零
售连锁
门店 兼并
联合
重组 备注
1.法人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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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人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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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批发配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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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零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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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零售连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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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零售连锁企业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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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委托代理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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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换证中新增的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请填在备注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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