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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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运行[2006]37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济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确保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平稳、安全、高效运行,省经贸委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共同制订了《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福建省政银企会商电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政银企信息平台)的平稳建设和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银企信息平台是由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依托国际互联网共同搭建,福建省内各金融机构参与建设和信息发布,向全省工商企业提供无偿服务的网络平台。政银企信息平台有利于实现政银企信息实时沟通交流,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银企共赢创造条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立和使用政银企信息平台的机构与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经贸委与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成立政银企信息平台建设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经贸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及相关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组成,共同负责推进政银企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协调参与机构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省经贸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政银企信息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技术支持总体工作。

  (二)负责组织发布全省经贸政策、产业与行业等相关信息。

  (三)负责指导全省经贸系统推动企业参与银企互动。

  第六条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的主要职责:

  (一)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政银企信息平台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组织发布金融政策信息,与省银行业协会共同指导、推动各金融机构的信息发布与银企互动,并协调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的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章 栏目设置、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七条 政银企信息平台栏目由省经贸委与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共同设置。省经贸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及各参与机构等提供属于公开的信息。现阶段,政银企信息平台主要栏目设置分为政务服务、金融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推介、政银企互动、会员服务6个模块。

  (一)政务服务模块。包括政府机构、经济动态、产业政策、金融政策4个栏目,其中政府机构、经济动态、产业政策3个栏目由省经贸委负责,金融政策栏目由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

  1、政府机构:介绍相关政府机关、网站友情链接。

  2、经济动态:发布最新国内、省内经济动态、经济热点有关信息。

  3、产业政策: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发展导向。

  4、金融政策:发布金融法律法规、货币政策和各项信贷管理措施以及金融运行情况有关信息。

  (二)金融服务模块。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新品种、担保机构、典当行4个栏目,其中金融机构、金融新品种栏目信息由各金融机构负责提供,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指导;担保机构、典当行栏目信息由省经贸委负责提供。

  1、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可通过该板块介绍金融机构服务内容、服务条款、业务品种、业务流程、贷款发放条件、信贷政策与信贷投向调整变化有关情况。

  2、金融新品种:由各金融机构按照各自有权监管部门对金融新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要求,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融资新品种介绍。

  3、担保机构:由省经贸委发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名单、担保条款或提供担保机构的链接。

  4、典当行:由省经贸委发布典当机构、业务品种、典当须知、相关法规等情况。

  (三)企业服务模块。包括企业之窗、企业推介、警示信息、企业信用资讯4个栏目。其中企业之窗由企业提供业务信息,企业推介由省经贸委及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负责提供;警示信息、企业信用资讯由各金融机构、评信机构负责提供,由省经贸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银行业协会负责指导。

  1、企业之窗:企业可通过该栏目介绍企业简况、生产经营情况、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发展思路有关情况。

  2、企业推介:由省经贸委及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发布优秀企业、重点企业、高新企业、知名企业名录有关信息。

  3、警示信息:根据栏目需要,在发布单位认真审核、依法公布、责任自担的基础上,实时发布重大商业纠纷、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黑名单。

  4、企业信用资讯:根据栏目需要,由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认定并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发布有关企业资信情况。

  (四)资金需求项目推介模块。由省经贸委负责,并组织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向金融机构发布福建省重点项目情况及其所需资金有关信息。

  (五)政银企互动模块。包括政银互动、银企互动2个栏目。银企互动下又设网上洽谈、网上银行2个子栏目。

  1、政银互动:借助政务网实现省经贸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与各金融机构间网上信息交换。

  2、银企互动:

  (1)网上洽谈:企业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布项目情况及资金需求信息。

  (2)网上银行:链接至各银行的网上银行服务主页,为企业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信息。

  (六)会员服务模块。所有申请加入的会员并持有CA证书的机构与企业,可通过CA证书,查询、浏览各自权限中的信息。

  第八条 省经贸委应当与各参与机构保持密切联系,根据信息平台设置模块的变动,及时提出所需信息的类别和特点。凡政银企信息平台所需的信息,各参与机构应大力支持、无偿提供。

  第九条 政银企信息平台各参与机构要指定信息员负责实时更新维护相关信息。任何参与机构不得发布与本单位或资金需求无关的信息,不得发布不正当竞争和有损他人利益的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做到文字精练,内容真实、全面、准确,确保信息的权威性。

第四章 网络安全与管理

  第十条 为保证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政银企信息平台中所有信息发布维护人员必须持有CA证书,并通过CA证书登录,维护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应当制定政银企信息平台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在出现突发情况时,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不丢失数据。同时做好网站系统的管理(包括用户管理、权限设置、系统和数据的备份及恢复,对系统运行的日志进行备份等),网站软、硬件平台的配置、定期检查与维护,系统防毒反黑等工作,保障网络系统和信息的安全。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对企业资金需求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按企业要求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外,不得向其他方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政银企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发布维护责任制,即谁发布谁负责,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参与机构信息管理员和发布者,不得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宣传暴力、色情、虚假内容。发布或转载的信息和署名文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危害网络安全、破坏网站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参与机构,按照隶属关系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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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仍很突出,安全隐患大量存在,煤矿、交通运输、渔业船舶等行业领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4月28日,在胶济铁路发生旅客列车脱轨倾覆相撞特别重大事故,截至30日,已造成71人死亡,416人受伤。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吸取“4·28”特别重大铁路安全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制订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严格安全生产情况的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肃责任追究,对于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深入排查治理隐患,确保防患于未然

要按照国务院已经做出的部署,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三、全面落实工矿商贸领域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力度,狠抓促进瓦斯抽采利用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方针,加强现场管理,严防瓦斯事故。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加强非煤矿山、油气井等重点防控,防止坍塌、井喷等事故发生。针对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冶金、电力、军工、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存在的问题,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地正陆续进入汛期,务必做好河道、水库、堤坝、桥梁、涵洞等除险加固,严防暴雨、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事故灾难。存在淹井隐患的矿井,暴雨期间一律严禁井下作业。

四、狠抓运输安全管理,确保交通安全

各级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要深刻吸取“4·28”铁路特别重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交通安全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加强对铁路列车、线路、通信等运输设施设备的安全监控,加强调度指挥,加强主要干线、提速区段的安全检查和巡查,严格实行标准化作业,严肃查处超速等违规违章行为,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确保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严禁非客运车辆载客,严禁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加大对超速、超载、超限和危险路段治理力度,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监管。要继续抓好水上交通防碰撞、防泄漏和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桥梁隐患,加强渔船和乡镇船舶安全监管,出海渔船必须配备救生和通讯设备。要加大民航安全监管力度,加强飞行员培训和管理,严格机场安全检查,确保航空运输安全。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五、严防事故引发污染事件,确保环境安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安全,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和医药、化工等高危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针对汛期降雨集中、洪涝灾害多发的特点,加快病险尾矿库除险加固进度,严防垮坝事故导致污染事件。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各项安全措施,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网点,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制度,严防丢失、流散或泄漏。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对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把污染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人员、物资、装备等各项准备,督促企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强化区域联动,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六、切实加强旅游、消防等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目前已进入旅游旺季,要认真做好游船、缆车、索道等旅游设备的安全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使用;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必须制订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各类旅游场所要按照接待容量,控制高峰时段游客数量,合理疏导游客,严防发生拥堵、踩踏等事件。加强对各种体育、文化、娱乐等大型活动的组织管理,制订妥善的人群疏散方案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学校、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奥运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严防火灾事故。

七、狠抓综合治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加大治本力度,充分运用财税政策、市场调节和保险机制等经济手段,强化对安全生产的激励约束;加快法制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快科研攻关和技术改造步伐,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安全知识普及,特别要抓好特殊工种和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和标准,大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舆论工作,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开展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整治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及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等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八、从严执法,提高监管监察效能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管职责,加强督促检查。要更加注重对日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察,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坚决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对严重违反规定即使没有发生伤亡事故的,也要追究责任;对发生的每一起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要加大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跟踪督导,确保实效。要做到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4月3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申请核准后不领取营业执照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申请核准后不领取营业执照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89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登记申请核准后不领取营业执照如何处理的请示》(鄂工商注字[2000]第1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必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才告成立。因此, 对登记申请核准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主管机关报可以撤销企业登记,不再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企业登记申请核准后,企业登记申请人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按无照经营予以处罚。

二000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