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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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政发 【 2006 】 8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4月16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日


通化市市本级招商引资认定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引进项目、引进资金的考核认定工作,更好地落实《通化市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市直机关2006年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责任制》(通发〔2006〕6号)、《通化市2006年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实施方案》(通办发〔2006〕1号),确保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取得实效,根据《通化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通市政发〔2006〕1号),结合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年度内引进项目和资金的认定。
第二条 引进的项目、资金主要是指年度内落户在通化市区(含市直、东昌区、二道江区、经济开发区)内,并形成固定资产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社会公益型项目。
第三条 引进资金包括域内外直接投入的资金、各种借贷资金、向上争取资金和捐助馈赠资金等类型。
第四条 市级领导和市直责任单位引进的生产型、经营型和科技型等项目,落户在通化市区(含市直、东昌区、二道江区、经济开发区)的予以认定。

第二章 域内外资金、项目的认定

第五条 域内外资金是指来自通化行政区域内外的一切法人、自然人投入到我市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的资金。包括独资兴办企业、与我市企业合资合作、参股入股以及以设备等资产形式投入的资本和经营性资金。
第六条 客商投资新办独资企业,到位的注册资金凭企业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国地税登记复印件予以确认;形成的固定资产,实地查验后,凭会计凭证或资产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第七条 客商新办合资、合作企业,外方以设备、参股入股等形式投入的资本和经营性资金,实地查验后,凭企业营业执照、会计凭证、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国家商检或其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第八条 客商并购企业开办生产或经营型等项目,凭资产转让合同和会计凭证予以确认。新增固定资产部分,实地查验后,以会计凭证或资产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第九条 客商投资兴建社会公益型项目,实地查验后,凭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会计凭证和银行有关结算凭证予以确认。

第三章 借贷、融资资金的认定

第十条 借贷资金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为帮助企业和项目单位向国家各商业银行争取的贷款,投入到市本级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社会公益型项目建设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企业向国(境)外发行的股票及国内主板股票市场上市发行、配股所募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及为帮助企业和项目单位向国家各商业银行争取的贷款,用于项目建设,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实地查验后,凭银行计划下达书、开户行进帐单、资金到位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会计凭证、双方协议(合同)进行认定。外币按国家当日牌价折算。融资项目要有借贷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向国(境)外发行的股票及国内主板股票市场上市发行、配股所募集的资金,凭开户行进账单、资金到位证明予以认定。

第四章 向上争取资金的认定

第十三条 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资金是指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国家或省正常拔付的专项资金以外,从国家、省有关部门争取的国债资金、各类基金、拨款、专项贷款及补贴、贴息等资金,争取的资金要落实到项目上,并形成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向上级争取的资金,投入到具体项目上,并形成固定资产,凭申请报告、主管领导签字认同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文件、银行有关凭证、会计凭证或资产评估报告,经现场查验后予以认定。

第五章 捐助和馈赠资金的认定

第十五条 捐助和馈赠资金是指国内外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或自然人等无偿捐助和赠送给政府、事业单位和团体的资金。
第十六条 捐助和馈赠资金,投入到具体项目上并形成固定资产,凭银行进帐单、财政部门认定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会计凭证,经现场查验后予以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不认定为引进项目和资金:
(一)各商业银行所发放的短期拆借贷款;
(二)用于抵顶域内债权人债务的资金或实物;
(三)经营者支付的广告和宣传费;
(四)经营者投入的非生产经营性实物;
(五)域内企业或经营性机构从域外获得的营业性收入或自然人获得的捐赠;
(六)用于非项目建设的消费性资金(不含办公楼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市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不符合要求的资金。
第十八条 对于一个或多个引荐单位和项目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不能重复统计上报。已明确引荐单位的域外资金,引资额计入引荐单位。引荐单位为多家且发生争议的,由各引荐单位依据贡献大小协商解决;特殊争议情况的,由市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市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考评认定组负责对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市直机关和通化经济开发区引进项目、资金的考核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按属地对招商引资进行认定,将相关材料报市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考评认定组复核并予以确认。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招商引资暨项目建设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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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4〕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

 

“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门户网站由主网站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组成。具体包括: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网站;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机关网站;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网站和部、省属驻常行政事业单位网站。

  第三条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负责门户主网站日常工作,为各单位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设备运行维护服务。
  
  门户网站子网站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由各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维护,并接受市信息化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单位子网站建设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范:

  (一)统一域名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主网站的域名为changde.gov.cn,代表常德市国家行政机关;各单位子网站的域名由市信息化办分配为:□□□.changde.gov.cn,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各单位子网站也可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其代理机构申请,格式为:www.cd□□□.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各单位子网站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注册中文域名,申请格式必须为单位的全称、简称或网站名称。

  (二)统一备案 所有子网站在开通运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各单位必须携带有关资料到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办理网站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三)统一标识 各单位子网站网页设计应庄重、典雅、大方、美观,总体风格应与主网站保持一致,首页左上角一律放置主网站的统一标识。

  (四)统一信息发布系统 各单位子网站必须使用主网站开发的信息发布系统。单位已建立的网站,也应调整为主网站开发的信息发布系统。

  (五)统一基本栏目 各单位子网站设置栏目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全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公开电话(监督电话)、主要职能、领导班子(包括班子成员姓名、免冠照片、现任职务、分管工作范围、办公电话、公务电子信箱等)、内设科室(包括科室职责,工作人员姓名、职务或职位,办公电话,公务电子信箱等)。

  2、政策法规。包括各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

  3、办事指南。包括办事项目名称、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依据、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承办科室、联系电话等。

  4、工作动态。

  (六)统一计数器 各单位子网站必须统一使用主网站开发的“网站流量分析系统”,主网站将对各子网站流量情况进行24小时监控和分析。

  (七)统一公务邮箱 各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履行公务时必须统一使用主网站配发的公务电子邮箱,不得自行建立邮件系统。

  (八)统一数据平台 各单位子网站必须共用主网站开发的“网站数据库系统”和“信息检索系统”,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 各单位子网站建设要充分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目前尚未建立网站的部门和单位,不再建立独立站点,只在主网站上建立虚拟网站。

  已建有独立网站的单位,应按照建设子网站的要求和规范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六条 门户网站必须建立通畅的信息采集、维护机制。主网站和各单位子网站,应做好相关信息内容的加载和更新维护工作。

  (一)静态信息,包括单位情况、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政务信息等,由市信息化办提供静态信息内容的后台维护;各单位应定期(至少每月1次)对所负责的静态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生变更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市信息化办定期(至少每月1次)对网上静态页面进行检查,对不能及时更新静态信息的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二)动态信息,包括各单位及新闻媒体在主网站和子网站上发布的各类政务信息及行业信息等。各单位动态信息内容的采编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并通过电子信箱或FTP上传到主网站。

  新闻类动态信息内容的采编及录入工作由常德日报社、市广电局负责配合。市广电局应协助主网站做好视频信息的组织、加载工作。

  行政审批类、劳动力市场类、人才市场类、气象类、空气质量类的动态信息内容采编工作,分别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气象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上传。

  规范性文件的信息采编工作,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上传。

  各单位主办各类政务活动(信息发布会、通报会、大型活动等),应主动与市信息化办联系,在主网站上做好宣传,并可视情况通知市信息化办派员采编;适合网上直播的,可与市信息化办联系,在主网站进行网上直播。

  第七条 门户网站实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市信息化办负责为主网站和子网站建立信息采集、信息编校和信息审核工作流程,各单位按照市信息化办制定的信息审核流程和分配的不同权限,自行加载、维护本单位上报的信息。

  主网站和子网站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保密规定,发布的信息应安全保密、准确无误,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保密安全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必须使用市信息化办统一开设的公务电子邮箱。其命名格式为:用户名@changde.gov.cn,信箱登陆密码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及时收发、处理本单位各类电子邮件,每天至少收阅公务电子邮箱邮件两次并通过适当途径(如子网站、名片、通讯录)向社会公布公务电子邮箱和个人公务电子邮箱地址。

  主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信息化办系统管理人员和邮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不得私开用户邮箱。

  第九条 各单位应通过主网站互动栏目的应用,建立反应快捷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

  各单位对主网站“市民留言”中涉及有关单位工作的帖子,应认真研究,并以适当方式给予回应;对网上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市信息化办联系,针对相关主题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和沟通引导工作。

  “市长信箱”的电子邮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市信息化办协调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进行处理。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市民邮箱”发送各类政策信息、公告及与业务有关的政务信息,为广大市民和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要积极开展网上民意调查、意见征集、网上听证等,推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第十条 各单位子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信息化办负责,各单位只负责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站网络管理由市信息化办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单位负责。

  (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单位应当设置子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子网站的安全运行。

  市信息化办应经常监测各单位子网站,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对信息网络系统的各个层面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网站安全。市信息化办应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出现突发情况,应急系统要确保所有数据不丢失,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十二条 严禁涉密信息、有害信息上网。如有违反,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信息化办负责制定门户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期对子网站的建设情况、信息维护、信息审核、信箱管理、互动管理、运行维护、网站安全、信息保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和有奖游戏室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和有奖游戏室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单位的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办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等娱乐项目的活动场所。
第四条 广州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含番禺市、下同)文化局负责辖区范围内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 开办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固定室内场所;其中电子游戏室不得少于三十平方米,游戏机的摆设密度不少于二点五平方米;桌球室必须具有两张以上标准球台面积,球台间距不少于一点五米;
(二)具有合格的安全、通风、照明等设施;
(三)具有经营管理章程制度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四)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以内不得设点经营。
第六条 申请开办程序:
市属单位及在市区内的中央、省、外地、部队驻穗机构,中外中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济企业需申请开办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应先向广州市文化局申请领取《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地经营许可证》后,再到所在区公安部门办理《安全合格证》,最后
向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区、县辖区的单位或个人需开办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分别向开办点所在的区、县文化、公安、工商部门申报办理。
第七条 安装、更换电子游戏机的电脑板、设置有奖游戏项目及奖励办法,须向原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经营。
第八条 《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地经营许可证》统一由广州市文化局印制,每年年审一次。
第九条 经营者如需改变经营项目、名称、地点和负责人,以及合并、分立、歇业等,均须报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歇业手续。
第十条 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开放;
(二)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凌晨三时。其中非宾馆酒店大厦和综合性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室不得超过晚上十二时。
(三)有奖游戏项目,每个筹码面值最高不得超过一元,每次不得超过二个筹码,奖值最高不超过筹码面值的十倍;
(四)禁止赌博和色情活动;
(五)不得转借、出租、买卖、涂改《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地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须凭《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稽查证》进入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 经营营业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有奖游戏室,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时向文化主管部门缴交管理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申领许可证,擅自开业经营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没收非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地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三次违反规定的,吊销《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地经营许可证》;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三)(五)项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地经营许可证》;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逾期十五天不交纳管理费的,按应缴费总额每天加收1%滞纳金,逾期三十天的,除追缴应交的管理费、滞纳金外,吊销《桌球、电子游戏、有奖游戏场地经营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合并处罚,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复议、起诉期间,不停止处罚执行。
第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