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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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29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青海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调动人民群众维护食品安全的积极性,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奖举报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发生在全省范围内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具体指: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药物或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四)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销售失效、变质、过期、混有异物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五)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加工小作坊核准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它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各级政府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办理举报线索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密原则。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在线索传递过程中,只通报举报内容,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在奖金发放过程中不得泄露举报人的领奖情况。

  (二)查证、反馈与奖励原则。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都必须认真查证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结果。凡举报有价值线索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兑付奖金。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案件举报机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并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食品安全举报专用电话、电传、详细地址、电子邮箱。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公开举报或匿名举报的方式,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举报。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详细记录举报内容。

  (二)电子邮件举报,举报人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对外门户网站上的电子邮箱进行举报。

  (三)信函举报,举报人以寄送信函形式到相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举报。

  (四)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以直接到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或相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举报。

  (五)公开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如实向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或相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供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 对举报人的举报信息,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按照分段监管、归口办理、分级查证的原则及时转递到相关部门查证办理。所受理的举报信息,如属其它监管部门查证办理的,转有关部门查证办理;如不属于食品安全案件的,要及时转出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各种方式的举报都应当受理,不得推诿,并及时查证。

  第十一条 举报信息查证按“谁受理、谁回告”的原则,由受理举报信息的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通过原发布信息的载体或以其它保密方式回告举报人。重要案件信息,应当在30日内查证反馈。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要及时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凡经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查证,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由监管部门向各级政府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举报人可采取直接领取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如有特殊情况,举报人可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申请其它领取方式。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的举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级政府应予以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地确定。

  (一)举报人的举报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查处工作起直接作用,使食品安全监管机关迅速获取关键证据,成功查处重、特、大、要案件或抓获重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二)举报人的举报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案件查办起间接作用,使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获取相关线索、信息,经过进一步工作,成功查处重、特、大、要案件或抓获重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第十三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根据同一举报线索破获两个或两个以上案件的,只奖励其中奖励标准较高的案件线索的举报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投案的。

  (二)共同违法人员中已经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

  (五)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作奖励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严禁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明知违法线索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举报,违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人民群众举报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保护,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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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及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的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名单见附件。
  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3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六、有关部门在办理免税、退税手续时,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政策的企业及其直属库,应取消其免退税资格。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18日




附件下载:
  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doc




附件:

中央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直属企业名单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库
    1、中央储备粮北京顺义直属库
    2、中央储备粮北京密云直属库
    3、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
    4、中储粮物流有限公司
    5、中央储备粮天津东丽直属库
    6、中央储备粮天津蓟县直属库
    7、中央储备粮天津大港直属库
    8、中央储备粮天津宁河直属库
    9、中央储备粮天津武清直属库
    10、中央储备粮天津宝坻直属库
    11、中央储备粮天津保税区直属库
    12、中储粮(天津)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13、中央储备粮新乐直属库
    14、中央储备粮石家庄直属库
    15、中央储备粮辛集直属库
    16、中央储备粮高邑直属库
    17、中央储备粮深泽直属库
    18、中央储备粮沧州直属库
    19、中央储备粮霸州直属库
    20、中央储备粮泊头直属库
    21、中央储备粮肃宁直属库
    22、中央储备粮吴桥直属库
    23、中央储备粮涿州直属库
    24、中央储备粮高碑店直属库
    25、中央储备粮保定直属库
    26、中央储备粮定州直属库
    27、中央储备粮承德直属库
    28、中央储备粮兴隆直属库
    29、中央储备粮衡水直属库
    30、中央储备粮故城直属库
    31、中央储备粮故城兴粮直属库
    32、中央储备粮景县直属库
    33、中央储备粮深州直属库
    34、中央储备粮饶阳直属库
    35、中央储备粮武邑直属库
    36、中央储备粮冀州直属库
    37、中央储备粮邯郸直属库
    38、中央储备粮大名直属库
    39、中央储备粮永年直属库
    40、中央储备粮武安直属库
    41、中央储备粮峰峰直属库
    42、中央储备粮磁县直属库
    43、中央储备粮临漳直属库
    44、中央储备粮魏县直属库
    45、中央储备粮馆陶直属库
    46、中央储备粮曲周直属库
    47、中央储备粮三河直属库
    48、中央储备粮秦皇岛直属库
    49、中央储备粮邢台直属库
    50、中央储备粮张家口直属库
    51、中央储备粮唐山直属库
    52、中央储备粮太原直属库
    53、中央储备粮太原直属库平定分库
    54、中央储备粮大同直属库
    55、中央储备粮大同直属库鳌石分库
    56、中央储备粮大同直属库友宰分库
    57、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
    58、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漳源分库
    59、中央储备粮襄垣直属库开村分库
    60、中央储备粮长子直属库
    61、中央储备粮忻州直属库
    62、中央储备粮忻州直属库盂县分库
    63、中央储备粮洪洞直属库
    64、中央储备粮河津直属库
    65、中央储备粮怀仁直属库
    66、山西中储粮黎城直属库
    67、山西中储粮文水直属库
    68、山西中储粮夏县直属库
    69、山西中储粮太谷直属库
    70、山西中储粮寿阳直属库
    71、山西中储粮介休直属库
    72、山西中储粮原平直属库
    73、山西中储粮大同御东直属库
    74、中央储备粮红彦直属库
    75、中储粮北方公司尼尔基直属库
    76、中央储备粮阿拉善直属库
    77、中央储备粮巴彦淖尔直属库
    78、中央储备粮巴彦淖尔直属库五原分库
    79、中央储备粮巴彦淖尔直属库乌拉山分库
    80、中央储备粮巴彦淖尔直属库德岭山分库
    81、中央储备粮鄂尔多斯直属库
    82、中央储备粮鄂尔多斯直属库白泥井分库
    83、中央储备粮锡林郭勒直属库
    84、中央储备粮包头直属库
    85、中央储备粮乌兰察布直属库
    86、中央储备粮达拉特直属库
    87、中央储备粮呼和浩特直属库
    88、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库
    89、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库下坎子分库
    90、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库河南营子分库
    91、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库王府分库
    92、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库北道分库
    93、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库汐子分库
    94、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库牛营子分库
    95、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西桥分库
    96、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恩州分库
    97、中央储备粮赤峰直属羊场分库
    98、中央储备粮通辽庆和直属库
    99、中央储备粮通辽余粮堡直属库
    100 、中央储备粮通辽西辽河直属库
    101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
    102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大林分库
    103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东来分库
    104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八仙筒分库
    105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保康分库
    106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鲁北分库
    107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宝龙山分库
    108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协尔苏分库
    109 、中央储备粮通辽直属库大沁他拉分库
    110 、中央储备粮海拉尔直属库
    111 、中央储备粮海拉尔直属库额尔古纳分库
    112 、中央储备粮呼伦贝尔直属库
    113 、中央储备粮呼伦贝尔直属库阿荣分库
    114 、中央储备粮呼伦贝尔直属库太平庄分库
    115 、中央储备粮呼伦贝尔直属库兴安分库
    116 、中央储备粮呼伦贝尔直属库哈拉苏收纳库
    117 、中央储备粮通辽东郊直属库
    118 、中央储备粮通辽东郊直属库欧里分库
    119 、中央储备粮通辽东郊直属库木里图分库
    120 、中央储备粮通辽甘旗卡直属库
    121 、中央储备粮通辽甘旗卡直属库金宝屯分库
    122 、中央储备粮乌兰浩特直属库
    123 、中央储备粮乌兰浩特直属库第一分库
    124 、中央储备粮乌兰浩特直属库杜尔基收储库
    125 、中央储备粮乌兰浩特直属库扎赉特旗第四分库
    126 、中央储备粮建三江直属库
    127 、黑龙江中储粮虎林直属库
    128 、黑龙江中储粮五常山河直属库
    129 、黑龙江中储粮北安直属库
    130 、中央储备粮绥棱直属库
    131 、中央储备粮嫩江直属库
    132 、中央储备粮哈尔滨直属库
    133 、黑龙江中储粮阿城直属库
    134 、黑龙江中储粮巴彦万发屯直属库
    135 、中央储备粮哈尔滨直属库饶河分库
    136 、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
    137 、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依安分库
    138 、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克东分库
    139 、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哈拉海分库
    140 、黑龙江中储粮富裕直属库有限公司
    141 、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龙江分库
    142 、黑龙江中储粮富拉尔基直属库
    143 、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
    144 、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穆棱分库
    145 、中央储备粮大庆直属库
    146 、肇州光荣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
    147 、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
    148 、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柳毛分库
    149 、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连珠山分库
    150 、虎林中储粮忠诚直属库
    151 、黑龙江中央储备粮创业直属库
    152 、黑龙江中央储备粮前锋直属库
    153 、黑龙江中央储备粮抚远直属库
    154 、黑龙江中央储备粮宝清直属库
    155 、中央储备粮汤原直属库
    156 、黑龙江中储粮宾县直属库
    157 、宾县宁远粮库
    158 、黑龙江中储粮讷河直属库
    159 、黑龙江中储粮肇东直属库
    160 、黑龙江中储粮萝北直属库
    161 、黑龙江中储粮宾州直属库
    162 、黑龙江中储粮五常直属库
    163 、黑龙江中储粮双城直属库
    164 、黑龙江中储粮双城韩甸直属库
    165 、黑龙江中储粮双城临江直属库
    166 、黑龙江中储粮双城五家直属库
    167 、黑龙江中储粮依兰直属库
    168 、黑龙江中储粮木兰直属库有限公司
    169 、黑龙江中储粮通河直属库
    170 、黑龙江中储粮甘南直属库
    171 、甘南县平阳粮库
    172 、甘南县兴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73 、黑龙江中储粮海林直属库
    174 、黑龙江中储粮佳木斯直属库有限公司
    175 、黑龙江中储粮香兰直属库有限公司
    176 、黑龙江中储粮绥化直属库有限公司
    177 、黑龙江中储粮海伦直属库有限公司
    178 、黑龙江中储粮勃利直属库有限公司
    179 、勃利县双河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180 、黑龙江中储粮林甸直属库
    181 、黑龙江中央储备粮浓江直属库
    182 、北安中储粮赵光直属库
    183 、黑龙江中央储备粮大兴直属库
    184 、黑龙江中储粮双鸭山直属库
    185 、中央储备粮敦化直属库
    186 、中央储备粮榆树直属库
    187 、中央储备粮长春直属库
    188 、中央储备粮四平直属库
    189 、中央储备粮吉林直属库
    190 、中央储备粮农安直属库
    191 、中央储备粮永吉直属库
    192 、中央储备粮白城直属库
    193 、中央储备粮白山直属库
    194 、中央储备粮龙嘉直属库
    195 、中央储备粮公主岭直属库
    196 、中央储备粮蛟河直属库
    197 、中央储备粮舒兰直属库
    198 、中央储备粮镇赉直属库
    199 、中央储备粮双辽直属库
    200 、中央储备粮通榆直属库
    201 、中央储备粮四平平东直属库
    202 、中央储备粮延吉直属库
    203 、中央储备粮辽源直属库
    204 、中央储备粮松原直属库
    205 、中央储备粮珲春直属库
    206 、中央储备粮梅河口直属库
    207 、中央储备粮柳河直属库
    208 、中央储备粮长春直属库分库
    209 、中央储备粮松原直属库分库
    210 、中储粮油脂蛟河直属库
    211 、吉林扶余中储粮直属库
    212 、榆树中储粮保寿粮库
    213 、扶余中储粮陶赖昭粮库
    214 、永吉县粮库
    215 、吉林市中心粮库
    216 、吉林磐石中储粮直属库
    217 、吉林白城国家粮食储备库
    218 、洮南市黑水粮食储备库
    219 、吉林四平国家粮食储备库
    220 、舒兰市粮库
    221 、辽源市东站粮库
    222 、吉林长岭中储粮直属库
    223 、吉林大安中储粮直属库
    224 、九台市沐石河粮食储备库
    225 、德惠市第三粮库
    226 、德惠市布海粮库
    227 、吉林龙井国家粮食储备库
    228 、吉林安图国家粮食储备库
    229 、榆树中储粮恩育粮库
    230 、吉林双阳新安粮食收储库
    231 、吉林双阳晟田粮食收储库
    232 、吉林省双阳粮食中心库
    233 、吉林双阳鹿乡粮食收储库
    234 、吉林双阳石溪粮食收储库
    235 、吉林双阳佟家粮食收储库
    236 、吉林双阳太平粮食收储库
    237 、吉林双阳土顶粮食收储库
    238 、吉林双阳齐东粮食收储库
    239 、吉林市西关国家粮食储备库
    240 、吉林市搜登站粮库
    241 、吉林市大绥河粮库
    242 、吉林市两家子粮库
    243 、吉林市缸窑粮库
    244 、吉林市杨木粮库
    245 、吉林市土城子粮库
    246 、吉林市东关粮库
    247 、吉林市太平粮库
    248 、农安华家粮食储备库
    249 、永吉县黄榆粮库
    250 、永吉县金家粮库
    251 、永吉县西阳粮库
    252 、永吉县大岗子粮库
    253 、永吉县一拉溪粮库
    254 、永吉县三家子粮库
    255 、永吉县北大湖粮库
    256 、吉林中储粮白城三和粮库
    257 、柳河县五道沟粮库
    258 、公主岭中储粮二十家子国储库
    259 、公主岭范家屯粮食收储库
    260 、吉林省伊通粮食中心库
    261 、吉林伊通景台粮食收储库
    262 、吉林伊通靠山粮食收储库
    263 、吉林伊通大孤山粮食收储库
    264 、吉林伊通小孤山粮食收储库
    265 、吉林伊通西苇粮食收储库
    266 、吉林伊通三道粮食收储库
    267 、吉林伊通七一七粮食收储库
    268 、吉林伊通地局子粮食收储库
    269 、蛟河市新站粮库
    270 、舒兰市莲花粮库
    271 、舒兰市平安粮库
    272 、舒兰市白旗粮库
    273 、吉林镇赉第一粮食收储库
    274 、吉林镇赉第五粮食收储库
    275 、吉林镇赉第四粮食收储库
    276 、吉林镇赉嘎什根粮食收储库
    277 、吉林镇赉沿江粮食收储库
    278 、吉林镇赉莫莫格粮食收储库
    279 、吉林镇赉建平粮食收储库
    280 、吉林镇赉东屏粮食收储库
    281 、吉林镇赉黑鱼泡粮食收储库
    282 、吉林镇赉大屯粮食收储库
    283 、吉林镇赉五棵树粮食收储库
    284 、吉林省双辽粮食中心库
    285 、双辽中储粮双山粮库
    286 、双辽中储粮新立粮库
    287 、双辽中储粮服先粮库
    288 、双辽中储粮兴龙粮库
    289 、双辽中储粮向阳粮库
    290 、双辽中储粮柳东粮库
    291 、乾安城西粮库
    292 、吉林梨树郭家店国家粮食储备库
    293 、梨树县梨树一粮库
    294 、四平市孤家子粮库
    295 、四平市叶赫粮库
    296 、前郭宝甸粮库
    297 、前郭县王府粮库
    298 、前郭县红旗粮库
    299 、前郭县额如粮库
    300 、前郭县丰收粮库
    301 、松原市哈拉毛都粮库
    302 、松原中储粮长龙国储库
    303 、汪清县天桥岭粮库
    304 、梅河口市红梅镇粮库
    305 、梅河口市义民粮库
    306 、柳河县安口镇粮库
    307 、柳河县圣水粮库
    308 、松原中储粮风华粮库
    309 、松原中储粮朝阳粮库
    310 、松原中储粮新民粮库
    311 、松原伯都粮食收储库
    312 、松原大洼粮食收储库
    313 、松原新城粮食收储库
    314 、松原前阳粮食收储库
    315 、吉林省粮食中心库
    316 、农安开安粮食储备库
    317 、吉林市大口钦粮库
    318 、吉林市河湾子粮库
    319 、吉林市江密峰粮库
    320 、吉林洮南铁东粮食收储库
    321 、吉林中储粮白城纯阳粮库
    322 、扶余中储粮长春岭粮库
    323 、吉林扶余新城局粮食收储库
    324 、磐石大旺粮食收储库
    325 、磐石呼兰粮食收储库
    326 、磐石取柴河粮食收储库
    327 、磐石富太粮食收储库
    328 、磐石黑石粮食收储库
    329 、磐石石咀粮食收储库
    330 、磐石明城粮食收储库
    331 、磐石松山粮食收储库
    332 、磐石红旗岭粮食收储库
    333 、磐石驿马粮食收储库
    334 、磐石三棚粮食收储库
    335 、磐石城郊粮食收储库
    336 、磐石细林粮食收储库
    337 、磐石官马粮食收储库
    338 、白城市第四粮库
    339 、洮南市蛟流河粮食储备库
    340 、洮南市洮安粮食储备库
    341 、洮南市安定粮食储备库
    342 、洮南市瓦房粮食储备库
    343 、洮南市聚宝粮食储备库
    344 、洮南市野马粮食储备库
    345 、洮南市西郊粮食储备库
    346 、洮南市二龙粮食储备库
    347 、洮南市万宝粮食储备库
    348 、洮南市大通粮食储备库
    349 、洮南市胡力吐粮食储备库
    350 、洮南市永茂粮食储备库
    351 、洮南市那金粮食储备库
    352 、洮南市福顺粮食储备库
    353 、洮南市向阳粮食储备库
    354 、辽源裕丰粮食收储库
    355 、吉林长岭东兴粮食收储库
    356 、吉林长岭利发盛粮食收储库
    357 、吉林长岭前进粮食收储库
    358 、吉林长岭东岭粮食收储库
    359 、吉林长岭三青山粮食收储库
    360 、吉林长岭八十八粮食收储库
    361 、吉林长岭太平山粮食收储库
    362 、吉林长岭三团粮食收储库
    363 、吉林长岭流水粮食收储库
    364 、吉林长岭永久粮食收储库
    365 、吉林长岭腰坨子粮食收储库
    366 、吉林长岭海青粮食收储库
    367 、吉林长岭新安镇粮食收储库
    368 、吉林长岭北正镇粮食收储库
    369 、吉林长岭永升粮食收储库
    370 、吉林长岭集体粮食收储库
    371 、吉林长岭三十号粮食收储库
    372 、吉林长岭前七号粮食收储库
    373 、吉林长岭巨宝粮食收储库
    374 、吉林长岭三县堡粮食收储库
    375 、吉林长岭光明粮食收储库
    376 、大安粮食中心库平安粮库
    377 、大安粮食中心库太山粮库
    378 、大安粮食中心库舍力粮库
    379 、大安粮食中心库联合粮库
    380 、大安粮食中心库两家粮库
    381 、大安粮食中心库龙沼粮库
    382 、大安粮食中心库烧锅镇粮库
    383 、大安粮食中心库大赉粮库
    384 、大安粮食中心库海坨粮库
    385 、吉林省前郭粮食中心库
    386 、吉林前郭新庙粮食收储库
    387 、吉林前郭塔拉粮食收储库
    388 、吉林前郭浩特芒哈粮食收储库
    389 、吉林前郭八郎粮食收储库
    390 、吉林前郭东三家子粮食收储库
    391 、吉林前郭套浩太粮食收储库
    392 、吉林前郭蒙古艾里粮食收储库
    393 、吉林前郭海勃日戈粮食收储库
    394 、吉林前郭白依拉嘎粮食收储库
    395 、吉林前郭图嘎粮食收储库
    396 、吉林前郭洪泉粮食收储库
    397 、吉林前郭查干花粮食收储库
    398 、吉林市乌拉街国家粮食储备库
    399 、吉林市九座粮库
    400、松原市松林粮库
    401 、吉林汇通粮食有限公司
    402 、吉林汇通粮食有限公司劝农粮库分公司
    403 、吉林汇通大屯粮库有限公司
    404 、吉林省金发粮库
    405 、吉林省磐石粮食中心库
    406 、吉林省大安粮食中心库
    407 、吉林省长岭粮食中心库
    408 、吉林省洮南粮食中心库
    409 、吉林粮食中心库
    410 、吉林省镇赉粮食中心库
    411 、吉林省扶余粮食中心库
    412 、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
    413 、中央储备粮大连直属库
    414 、中央储备粮台安直属库
    415 、中央储备粮营口直属库
    416 、中央储备粮大石桥直属库
    417 、中央储备粮丹东直属库
    418 、中央储备粮辽阳直属库
    419 、中央储备粮朝阳直属库
    420 、中央储备粮朝阳直属库喀左分库
    421 、中央储备粮兴城直属库
    422 、中央储备粮建昌直属库
    423 、中央储备粮鞍山直属库
    424 、中央储备粮海城直属库
    425 、中央储备粮阜新直属库
    426 、中央储备粮抚顺直属库
    427 、中央储备粮盘锦直属库
    428 、中央储备粮昌图直属库
    429 、中央储备粮昌图直属库宝力分库
    430 、中央储备粮开原直属库
    431 、中央储备粮建平直属库
    432 、中央储备粮朝阳竹林直属库
    433 、中央储备粮新民直属库
    434 、中央储备粮锦州直属库
    435、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双庙子直属库
    436 、中央储备粮东港直属库
    437 、中央储备粮营口站前直属库
    438 、中央储备粮老边直属库
    439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凌源直属库
    440 、中储粮鞍山千山直属库
    441 、中央储备粮黑山直属库
    442 、中央储备粮凌海直属库
    443 、中央储备粮昌图马仲河直属库
    444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大洼直属库
    445 、中储粮岫岩直属库
    446 、中储粮北方物流有限公司
    447 、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库
    448 、中央储备粮上海直属油库
    449 、中央储备粮嘉兴直属库
    450 、中央储备粮慈溪直属库
    451 、中央储备粮温州直属库
    452 、中央储备粮衢州直属库
    453 、中央储备粮玉环直属库
    454 、中央储备粮湖州直属库
    455 、中央储备粮余姚直属库
    456 、中央储备粮舟山直属库
    457 、中央储备粮金华直属库
    458 、中央储备粮宁海直属库
    459 、中央储备粮丽水直属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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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关于印发《朝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发〔2006〕52 号]

朝阳市关于印发《朝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朝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6年12月6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保障公共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维护生产、经营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民用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消防、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土地、工商、房产、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城市燃气事业坚持政府统一规划、规范管理、依法监督,燃气企业竞争发展、安全供气、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域外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发展燃气事业。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按规定征收的燃气工程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燃气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修,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发展管理

第八条 城市燃气事业发展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两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全市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实际,编制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燃气供应应优先发展管道燃气。管道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供应区域,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证供应,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燃气设施及其服务场所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不能同时配套建设的,必须留有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燃气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目的布局,必须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并经当地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和规范。其中,承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燃气工程的初步设计,应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消防、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消防、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规范、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六条 燃气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经规划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
现有房屋需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各相邻房屋产权人应配合施工单位,保证管道燃气设施安装顺利进行。施工单位应对因安装燃气管道损坏的部分予以修复。
第十八条 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交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签订交接协议书;
(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三)工程设计、施工图纸以及附有地下隐蔽工程的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四)计量仪表等附有出厂合格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

第三章 特许经营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第二十条 城市燃气行业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县(市)政府授权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从事城市燃气经营。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向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经营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行业经历和良好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经营者:
(一)提出城市燃气特许经营项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本级政府批准,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权属和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到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燃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四)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授权书》),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生产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七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市燃气供应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四章 设施维修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设施包括储存输配系统、干线、支线、调压站、表阀门、进户管、燃气表、户内管等。
管道燃气设施由经营企业履行维护、维修、管理职能。燃气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必须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用户正常使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需要进户维修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等时要事先通知用户,并出示有效证件,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燃气用户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所在地、建筑物或重要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配专职人员定期巡检。
第三十二条 各类燃气工程设施安装、改造、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义务,在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建(构)筑物占压管道燃气管线、阀门井等设施;
(二)擅自涂改、覆盖、移动、拆卸、损坏燃气设施标志;
(三)在明设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架设其他管道或设施;
(四)在燃气设施抢修现场围观,妨碍抢修、扰乱抢修秩序、强行通过燃气设施抢修警戒区;
(五)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物品、挖坑取土、掘沟、打桩、爆破、钻探或排放腐蚀性物质;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从事运输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燃气运输车辆,必须经市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到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瓶装燃气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流动叫卖经营或私设燃气钢瓶代收点;
(二)向无燃气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在贮罐槽车罐体上直接灌装或倒瓶;
(四)充装超过使用年限、超过检验有效期、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液化气钢瓶。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设施泄漏等故障时,均有义务立即报告燃气经营企业等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设有专门燃气事故抢修队伍,配备足够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抢修设备、检测器材及保护用品,制定各类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全天候值班制度,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抢修时,对影响抢修作业的,可以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应及时恢复原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干扰抢修作业的进行。
第三十九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燃气企业应立即通知公用事业、公安、消防、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房产、气象、环保等相关部门勘查现场,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按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供用气管理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确保向用户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要保证供气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服务水平。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燃气用户的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道燃气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
第四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本着便民原则设置收费场所、规定收费时间、制定收费制度。管道燃气用户须按照规定缴纳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
第四十四条 除突发意外事故外,燃气经营企业因检修、更换燃气设施作业等,需暂时停止供气的,应当提前三日将停气的起止时间、范围等发布公告。
第四十五条 燃气用户必须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规范用气,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用管道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户内燃气设施;
(三)开启或关闭管道燃气公共阀门;
(四)胶管长度超过2米,或拉胶管穿墙过室使用燃气;
(五)借助燃气管道作负重支架,拉绳挂物,或作电器设备接地导体等;
(六)在计量安装管道燃气的厨房内使用可能危及管道燃气安全的其他设施;
(七)擅自改变燃气使用性质,超出设计能力或未经批准扩大管道燃气使用范围;
(八)摔砸钢瓶,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
(九)自行排放钢瓶残液;
(十)加热钢瓶用气或用明火检漏;
(十一)饭店、宾馆、食堂、浴池等公共场所使用单位违反消防规定存放、使用钢瓶燃气;
(十二)擅自拆修钢瓶瓶阀,改换检验标志或瓶体漆色等。
第四十六条 燃气用户选用的燃气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定要求。
第四十七条 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设计、施工单位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一款规定,阻碍管道燃气工程施工的,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于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损坏燃气设施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于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察、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罚权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十五条 燃气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朝阳市人工煤气管理办法》(朝政发[1999]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