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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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余府办发〔2006〕23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我市政治、经济、金融的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江西省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由以下单位组成: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新余海关、市房管局、市外经贸局、市司法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新余银监分局、市广电局、新余市外汇管理局、市邮政局等20个部门为我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各组成单位的分管反洗钱工作的领导;联席会议组成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联络员为会议列席人员。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牵头。

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反洗钱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负责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江西省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指导全市反洗钱工作,研究和制定我市反洗钱工作的部署安排,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报送资料进行汇总、整合、分类、建档,实行反洗钱工作资料备案和共享。

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我市反洗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反洗钱工作信息和资料,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有效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活动。

三、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人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在市政府领导下,牵头组织做好我市反洗钱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反洗钱工作规划和制度措施;承办组织协调新余市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指导、部署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汇总和跟踪分析各成员单位提供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组织开展反洗钱调查研究,收集、编发反洗钱工作信息;对下级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与公安部门建立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机制(按公通字〔2005〕15号《关于印发<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的通知》执行),负责将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洗钱等犯罪的可疑交易线索按有关程序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洗钱等刑事案件调查中属人民银行职责的有关事项。

市人民法院:督办全市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

市人民检察院:督办全市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指挥公安机关做好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及时调查和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负责按照(公通字〔2005〕15号)文件中规定的对人民银行移送的可疑交易线索进行核查。

市国家安全局:参与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和处理,研究相关信息共享和协同制定调查方案;配合对涉外可疑洗钱活动进行调查核实。

市监察局: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共享与合作调查机制。

市司法局:在律师、公证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管理。建立洗钱所涉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

市国资委:强化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在职能范围内配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市房管局: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研究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意见。

市外经贸局:研究对我市三资企业进行反洗钱监管问题,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参与加强对市内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

新余海关:加强对我市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货币、存折、有价证券以及金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查验,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密切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信息共享和合作工作方案,加强进出口贸易监测工作。

市国家税务局及市地方税务局:协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洗钱行为的信息传递机制和执法合作机制,研究严厉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税款、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工作方案。

市工商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注册企业分类管理,通报虚假注册企业等情况;履行对非金融行业洗钱活动的监督及可疑线索的通报职责,建立与公安、税务及人民银行信息互通机制并积极开展工作。

市广电局:参与反洗钱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反洗钱意识。

新余银监分局:协助人民银行对银行业执行反洗钱规定实施监管,并将在对银行业进行业务监管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洗钱问题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外汇管理局: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测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中的反洗钱工作;严厉打击外汇黑市以及外资企业、涉外企业中的非法资金交易活动;对涉及违规的外汇业务和行为进行查处。

市邮政局:协助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和新余银监分局研究对邮政汇款体系执行反洗钱规定情况实施监管。

四、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及时掌握全市反洗钱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筹备联席会议的召开,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及时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一协调各单位开展反洗钱工作,逐步实现有关工作信息共享。

五、联席会议召开时间

原则上新余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负责召集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六、附则

如遇国家主管机关有统一工作要求和布置,与该会议制度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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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荆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系高技术和知识含量高、技术先进的新技术简称。高技术是指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知识密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较快转化成新兴产业或者能大幅度提高产业附加值的技术和技术群。
  第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按本办法认定。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市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审批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领域的划定和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本市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信息技术;(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含机电一体化);(三)生物工程及新型医药工程;(四)新材料技术;(五)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六)精细化工技术;(七)环境、资源保护技术;(八)精密机械及先进制造技术;(九)其他对传统产业改造有重大影响的新工艺、新技术。
  市科委可根据国家规定和高新技术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该范围。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不含单纯商品性经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二)具备法人资格,或取得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开发机构,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固定联系,在技术上有可靠依托的,科技人员的比例可适当放宽)。
  (五)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年人均利税率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七条 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制定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运用本办法第五条范围内技术开发的产品或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水平的应用高新技术改造的传统产品;
  (二)采用的技术先进、成熟、实用,已通过市级以上技术(样品、样机)鉴定,可以进入商品化生产(对国家规定的专管产品,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书)的产品;
  (三)列入省级以上火炬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以及省级以上重点科技攻关计划的产品;
  (四)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规模,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销售收入利税率在20%以上,投入产出比例在1:2.5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是:
  (一)申报企业填写《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荆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书》,并按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条件如实提供相应材料,经市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县、市、区科委审核后报市科委。
  (二)市科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三)现场考察通过后,由市科委组成5-9人专家评审小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同行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组成。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总量控制,择优认定”的原则,由市科委认定核准。
  (五)认定后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由市政府颁发《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及牌匾或《荆门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六)向社会公众公告。
  第九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企业产品每年各认定一批。
  第十条 市科委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终止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产品每三年重新认定一次,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产品,取消其高新技术产品称号,收回证书。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迁移、转让、歇业、分立、终止、撤销,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均须报市科委备案。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市政府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下列科技扶持政策:
  (一)推荐申请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立项和科技经费资助;
  (三)优先获得市科技项目立项和科技经费资助;
  (四)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上市。
  第十四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产品所在企业应接受市科委的跟踪管理,按时、准确地向市科委报送报表和有关材料。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科委协助市科委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年需向市科委报送半年和年度有关报表以及相关情况说明。
  市级高新技术产品所在企业按季度向市科委报送有关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5月25日

关于《〈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省体育委员会:
粤体办〔1997〕6号文收悉。同意你委制定的《〈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由你委下发执行。


广东省体育委员会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体育市场管理,繁荣和发展体育事业,根据《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定》第二条所指的体育项目是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委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及民族、民间体育项目。国家体委公布的项目是:
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含艺术体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举重、摔跤、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帆船(
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北欧两项、自由式滑雪、跳台滑雪、冬季两项、雪车、雪橇、冰壶。
保龄球、地掷球、高尔夫球、台球、藤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空模型、航海模型、跳伞、动力伞、滑翔、滑翔伞、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汽车、车辆模型、摩托车、摩托艇、滑水、蹼泳、无线电、中国式摔跤、武术、技巧、铁人三项、跆拳道、弓弩、轮
滑、滑板、钓鱼、信鸽、舞狮、舞龙、龙舟、风筝、门球、毽球、气功、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
国际体育组织新认可或国家体委新认定公布的体育项目,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
第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进行体育市场管理。
各地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我省对体育市场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制度。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具体分工是:
(一)省体委是我省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体育市场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对全省体育市场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并审批和主管以下的体育经营活动:
1.单位或个人申请以“广东省”名义注册或冠名的以及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含所属宾馆、酒店、旅游度假景点)申办的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或临时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2.由省主办或受上级委托承办的国际、全国或省际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经营性体育活动;
3.各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全国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4.由市、县或单位、个人主办的涉外(双边)和跨省合办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经营性活动须报省备案。
(二)各市体委是各市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对该市体育市场进行宏观指导,负责该市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检查并审批和主管以下体育经营活动:
1.单位或个人申办以该市名义注册或冠名的以及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市属宾馆、酒店和旅游度假景点)申办的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或临时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2.单位或个人在该市申办的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和临时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本条只适用于没有设立区一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市);
3.由市主办的涉外(双边)及跨省、市合办的经营性体育活动和上级授权主办或委托承办的国际、全国、全省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经营性体育活动;
4.各所属县主办和承办的涉外(双边)和跨市合办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须报市备案。
(三)县体委或政府授权机构是该县体育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县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检查并审批和主管以下体育经营活动:
1.单位或个人在该县申办的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和临时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2.由县主办和承办的涉外(双边)和跨省、市合办的经营性体育活动;
3.上级体委授权主办和委托承办的国际、国内各级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以及其他经营性体育活动。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我省对体育市场的管理实行专项许可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经营者必须取得《广东省体育经营许可证》或《广东省体育经营临时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才能进行体育经营活动;受雇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广东省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以下
简称《资格证》),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体育行政部门,在所辖的区域内受理体育经营者申办《许可证》和从业技术人员申办《资格证》。依据《规定》和本细则制定的具体标准和办法进行审查考核和批准。体育行政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者核发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
制发的《许可证》或《资格证》;对不符合条件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对体育市场的管理,体育行政部门实行年度验审和不定期稽查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章 审批程序与监督
第八条 体育经营活动分为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和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
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指从事长期经营的各种体育健身、体育娱乐场所和体育旅游、体育康复、体育咨询、体育经纪、体育广告以及各种长期举办的体育技术培训和其他长期性的体育经营活动。
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指从事一次性的各种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培训和其他临时性的体育经营活动,其经营期限不超过1个月。
从事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或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应按《规定》分别办理《许可证》。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因特殊需要延长时间必须在期满前7日内补办《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九条 开办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申办《许可证》的,应到当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的质量检测证明及平面图;
(三)从业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开办经费的验资证明或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
(五)公安、消防、卫生等管理部门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设立体育俱乐部的,除了报送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组织章程。
第十条 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须按拟定的举办时间提前20日申请办理《许可证》。申办时应到当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从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公安、消防、卫生等管理部门审批的文件的复印件;
(四)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五)特殊项目或特殊情况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射击、攀登、探险、漂流、武术、热气球、赛车、航空运动、水上体育娱乐和自然水域游泳等体育经营活动的,除提交本细则第九、十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必须报送可行性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对场地、设备、通讯、安全、人员等情况的审查。
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办理长期性体育经营证照(即《广东省体育经营许可证》)者:
1.向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向体育行政部门申办《许可证》;
3.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二)办理一次性体育经营证照(即《广东省体育经营临时许可证》)者:
1.向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向体育行政部门申办《许可证》;
3.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涉及场馆建设或者场地保障准备的,经营者应当在名称预先核准前,先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可行性审核,经审核同意并建好场馆或完成场地保障准备后,再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者扩大或改变经营范围以及发生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时,应当到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举办一次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在活动结束或许可期满后,经营者应在7日内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对开办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许可证》的年度验审时间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 《许可证》的年度验审内容:
(一)经营项目、内容、场所、器材设备;
(二)依法经营和依法纳税情况;
(三)体育经营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四)《许可证》的正、副本。
第十七条 年度验审采取经营者材料送审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审程序是:
(一)经营者向审批的体育行政部门领取申请表,并按申请表规定的内容进行填写;
(二)向审批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举的资料;
(三)体育行政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再作重点现场抽查,验审合格者在其年审表上盖上验审专用章,并发还《许可证》。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当地工商、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禁一切违法活动。

第四章 专业岗位培训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岗位培训。
专业岗位培训由省授权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或委托各专项协会举办。《资格证》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二十条 从事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业务管理人员、教练员(辅导员)、教师、救护员、救生员等。
第二十一条 专业岗位培训内容:
(一)体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经营性体育管理;
(二)专项运动基础理论和技能;
(三)专项运动的场地、器材标准和竞赛、裁判规则;
(四)运动生理和医学救护常识;
(五)专业技术测验和理论考试。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相应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国家一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人员,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免于岗位培训并申领《资格证》。其他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资格证》。
救护救生等专业人员必须经特殊专业岗位培训才能取得《资格证》。
第二十三条 对岗位培训合格者,由授权的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核发《资格证》,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持证人必须将《资格证》送至原发证机关进行验审并签盖验审专用章,准予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服务;对逾期不参加验审或验审不合格者,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补审补考,否则其
《资格证》无效,不得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教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资格证》的年度验审内容:
(一)专业人员个人及单位鉴定;
(二)专业人员当年体检证明书;
(三)《资格证》的使用情况检查;
(四)通过重点抽查或统一考试等方式对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知识和现场技能复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体育经营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规定》的执罚权限,并按行政处罚程序执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计划性竞赛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邀请赛、调赛以及非经营性的体育表演不属《规定》和本细则管理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9日